1954年,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了“五四憲法”。70年來,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始終息息相關。憲法是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最高法律規(guī)范,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發(fā)揮著根本性、全局性、穩(wěn)定性、長期性的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全面依法治國,推動我國憲法制度建設和憲法實施取得歷史性成就,也為憲法學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fā)展機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結合當代中國憲法制度和憲法實踐,加強中國憲法理論研究,提煉標志性概念、原創(chuàng)性觀點,加強中國憲法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鞏固中國憲法理論在我國法治教育中的指導地位。”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為憲法學創(chuàng)新發(fā)展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加強中國憲法理論研究,必須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我國憲法制度建設和憲法實施中的各種理論與實踐問題,關鍵是要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
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為科學指引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明確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國工作中的指導地位。習近平法治思想不僅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也是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的指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圍繞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人才培養(yǎng)、涉外法治建設等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創(chuàng)性、標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深刻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實行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實行全面依法治國等重要法治理論和實踐問題,是順應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時代要求應運而生的重大理論創(chuàng)新成果,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客觀規(guī)律。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對于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深刻闡述了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zhí)政的道理、學理、哲理、法理,在我國憲法制度建設和憲法實施中彰顯強大實踐偉力。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站在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zhàn)略高度,對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zhí)政作出明確的制度安排,強調堅持和加強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對堅持依憲立法,把憲法規(guī)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貫徹到立法中,以及推進憲法監(jiān)督的規(guī)范化、程序化建設,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等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具體程序、制度機制都提出明確要求,為憲法學研究緊密結合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推進學術創(chuàng)新、形成新的知識增長點開辟了廣闊的發(fā)展空間。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深刻總結我國憲法制度建設和憲法實施經驗,與西方推崇的所謂“憲政”“三權鼎立”等有著本質區(qū)別,適應了中國共產黨依憲治國、依憲執(zhí)政的實踐需要。只有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憲法學研究才能具備自主性,不做外國憲法學理論的“搬運工”,更加自覺地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從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中科學提煉標志性概念、原創(chuàng)性觀點,講好中國憲法故事,研究闡釋好中國憲法制度、憲法理論的顯著優(yōu)勢和強大生命力。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首要任務就是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作為憲法學知識體系內生性發(fā)展的思想引領、知識來源和邏輯前提,系統(tǒng)融入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每一個概念、每一個范疇、每一個命題中。
以憲法學總論、憲法學分論為知識框架
長期以來,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等法學學科形成了總論和分論并行的知識框架,并或多或少同步體現(xiàn)到相關學科的課程體系設置上。圍繞法律實踐中的重點問題、前沿問題,用總論研究指導分論探討,在分論研究中提煉總論知識,從而進一步提升法學理論的系統(tǒng)性,不斷發(fā)展新的理論以更好地指導法治實踐,成為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方法。相比較而言,憲法學不論在課程體系上還是理論研究上,都尚未完全形成總論、分論并立的知識框架。這既有受外國憲法學偏重法條研究、案例研究,并無總論分論之分等研究范式的影響,也有憲法學與我國憲法制度建設和憲法實施實踐結合相對而言不夠緊密的原因。
新時代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實施憲法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強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工作,豐富和發(fā)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理論和憲法實踐。這為憲法學總論研究走向成熟、憲法學總論和憲法學分論研究逐漸分開、推動憲法學知識框架日趨完善注入強大動力。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應當堅持從原著原文出發(fā),系統(tǒng)闡釋其中蘊含的憲法理論,提煉對于我國社會主義憲法性質、特征、優(yōu)勢、重要作用等理論問題以及憲法學研究方法論的學術觀點,這類研究成果已經具有憲法學總論的性質。憲法學總論使得作為習近平法治思想“十一個堅持”之一的“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zhí)政”在法理上實現(xiàn)學術化表達,并能夠進一步在憲法學理論研究、憲法學教材體系和課程體系上得到體現(xiàn)。按照憲法學總論的理論框架,憲法學要深入研究憲法制度的特征和運行機制,形成憲法學分論。
憲法學總論、憲法學分論研究各自走向深化,形成“總分統(tǒng)合”的知識框架,這使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具體路徑更加清晰,在宏觀層面可以沿著兩個方向展開。一是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中的標志性概念、原創(chuàng)性觀點為基礎,比如“憲法全面實施”“依憲立法”等,形成關于憲法學總論的憲法學知識體系,更好彰顯中國憲法學的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二是在憲法學分論研究中,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中的概念、范疇和命題作為遵循,把諸如“全過程人民民主”“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執(zhí)政權”“監(jiān)察權”“法律監(jiān)督權”等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學話語有效納入憲法學分論知識體系中,從而不斷豐富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內涵和外延。
以更具中國特色的學科體系支撐知識創(chuàng)新
在傳統(tǒng)的憲法學知識體系中,某些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憲法學概念有時是被混淆著加以研究的,憲法學的知識沒有在領域上細化,憲法學的知識功能也沒有得到有效區(qū)分,一些重要的憲法學概念、范疇和命題也因此未能得到清晰界定和進一步深入探討。這阻礙了憲法學知識創(chuàng)新,成為制約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又一因素。
比如,對憲法的“規(guī)范性”缺乏深入細致的研究,不同意義和層次上的憲法“規(guī)范性”也被混淆在一起,沒有區(qū)分探討。過去有一些研究簡單把法律的規(guī)范性概念套用到憲法學中,把憲法當作普通法律來研究其規(guī)范性,這既沒有深刻認識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特殊性質,又狹隘地理解了“規(guī)范性”的內涵,沒有看到憲法既有法律的規(guī)范性又具最高的法律規(guī)范性,并且還具有不同于法律規(guī)范性的政治規(guī)范性,忽視了憲法對于政治之整體而不僅僅是個別具體行為的規(guī)范功能及其在表現(xiàn)上的具體差異。
知識混淆對知識創(chuàng)新的阻礙,與憲法學學科體系還不健全密切相關。學科體系是一個學科的知識走向系統(tǒng)化的重要體現(xiàn),反映了學科內部不同類型的知識既相互區(qū)別又相互聯(lián)系、相互影響的實際。必須建立契合我國憲法制度建設和憲法實施的實踐需要、更加體現(xiàn)中國特色的憲法學學科體系,才能實現(xiàn)憲法學知識的系統(tǒng)化,有效避免當前憲法學概念體系、范疇體系、命題體系存在的某些知識混淆問題,更好推動憲法學知識創(chuàng)新、服務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在憲法學總論研究中,要突出憲法學總論知識的“法哲學”特性,尤其注重為構建憲法學分論知識體系提供能夠使歷史和現(xiàn)實相貫通、國際和國內相關聯(lián)、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有效方法論,以方法創(chuàng)新推動知識創(chuàng)新,形成憲法哲學等憲法學細分學科。憲法學分論研究也應進一步區(qū)分為制度憲法學、實踐憲法學等細分學科,前者主要研究和闡述憲法條文的內涵,提供學習和理解憲法的解釋方法和理論思考,后者主要研究立法、執(zhí)法、司法等法治工作如何將憲法作為行為依據,如何運用憲法規(guī)定來有效地解決實踐中形形色色的憲法問題。通過發(fā)展和完善憲法學學科體系,就能把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真正落實到學術實踐中。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
《人民日報》(2024年12月02日 第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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